市民拍摄执法过程 属于妨碍公务?

发布时间:2016-05-20 丨 阅读:
导读:

  市民拍摄执法过程 属于妨碍公务? ■时报记者田敏报道 “打屁股”应该是很多人小时候调皮被教训的经历,如果长大了还要被陌生人打屁股甚至打开了花,相信很多人都会难以接受。...

市民拍摄执法过程 属于妨碍公务?

  ■ 时报记者 田敏 报道

  “打屁股”应该是很多人小时候调皮被教训的经历,如果长大了还要被陌生人打屁股甚至打开了花,相信很多人都会难以接受。近日,网络上一则“兰州大学生屁股被警察打开花”的消息掀起了轩然大波,那么在这起新闻事件中,究竟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呢?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为大家解析。

  事件回顾

  5月17日一条“兰州市和平镇民警粗暴执法,暴力殴打大学生”的消息被曝光。被打当事人自称是兰州财经大学学生,16日上午他和朋友因拍摄警察粗暴执法视频被带至派出所。小鹏介绍,视频系其拍摄,16日8时40分左右,他和同学在兰州财经大学公寓旁的饭馆内因上厕所被外面人催促,“对方爆粗口骂人”,双方发生冲突,警方赶到现场处置,随后就发生了视频中的一幕。根据小鹏的说法,他们被民警强行带回榆中县和平镇派出所后,因拒绝交出所拍视频,他和同学遭“发火”的民警持警棍殴打并轮番扇耳光,,“屁股被打开花”、“叫一声加5棍”。17日晚,兰州市榆中县公安局表示,该局已安排纪检、督察部门专人开展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疑问一

  执法人员如对被查对象实行殴打或者辱骂等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该罪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

  疑问二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会拿着照相机取证拍摄,这样是否构成对嫌疑人的侵权? 

  律师解答: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犯肖像权通常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盈利为目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拍照是为了搜集材料获取证据,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破案,而且执法人员不存在发布到网络上的情况,所以警察执法时拍照是工作需求,被调查者应该给予配合,不存在侵犯肖像权。

  疑问三

  小鹏以及同学是由于拍摄警察执法过程而被打,那么他们拍摄的行为是否算妨碍公务?

  律师解答: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禁止,否则百姓都有自由拍摄权。比如法庭、警戒区等特殊环境之外,其他公共场合法律都没有禁止不能拍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本来就应该公正透明,所以百姓有拍摄权,市民如果没有将拍摄的视频用于营利,没有歪曲事实就不构成侵权。妨碍执行公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所以,通常在没有设置警戒范围的拍摄行为,并不构成这项罪名的条件。

  赵律师表示尽管有法律支持,但是社会对如何行使和保障监督权利的概念都还比较模糊。一方面,执法部门应杜绝暴力执法等现象;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监督权利的时候也应该合规合理。而对于执法人员在阻挠拍摄中的过激行为,律师提醒,以干扰执法为由随意没收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伤害拍摄者身体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都已超出了执法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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