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劳动法:医疗期

发布时间:2017-02-22 丨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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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劳动法:医疗期。司法考试经济法虽然所占比重不大,内容相对简单,所以一定要把它当成送分题来对待。国家司法考试网的编辑整理了相关知识点来帮助大家复习记忆,祝愿学员们能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优秀的成绩!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国家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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