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征询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10 丨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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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属类别:建设 发布单位: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生效日期: 2006-10-12 0:00:00 发布文号: 建质安函[2006]125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各...

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属类别:建设
发布单位: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生效日期: 2006-10-12 0:00:00
发布文号: 建质安函[2006]125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我司草拟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征询意见稿)。现将该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司施工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传真:010-58934250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外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园林绿化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活动的设计企业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中拟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员,数量应当符合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活动。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确定由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并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视同违法分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