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出台房屋租赁新规定 城区租房30日内需到房管局备案

发布时间:2016-05-19 丨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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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管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屋租赁应登记备案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城区范围(不含郧阳...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冷冰 报道: 市房管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屋租赁应登记备案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城区范围(不含郧阳区)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市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据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记者了解到,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均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等。”该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市房管局下属十堰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将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清理检查,并提供租赁登记备案服务,,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发放《房屋租赁备案证》。

另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市民对各类违法的房屋租赁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咨询电话:0719-8110834、8110869;投诉电话:0719-811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