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于3月2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16-04-26 丨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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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记者/洪奕宜)《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1日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6年3月21日正式实施。据悉,这是修改后的《立法法》全...

南方日报讯(记者/洪奕宜)《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1日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6年3月21日正式实施。据悉,这是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广东17个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中,首部获批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2015年3月15日,随着修改后的《立法法》的通过,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至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作为广东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佛山紧紧抓住契机,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6月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迅速启动起草工作,通过媒体、网络、座谈会、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收集多方意见,经三次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今年1月21日获得通过。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从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保护名录、预先保护、修缮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佛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体制。同时,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一些难点和薄弱点加以明确规定,比如设置预先保护制度,明确补贴比例、健全补助补贴机制以及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要求。在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建丰看来,该条例的诞生,为佛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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