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求助与咨询

发布时间:2016-05-18 丨 阅读:
导读: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投递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一、关于重大疾病救助的问题2015年8月31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印发长寿区困难群众临...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投递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重大疾病救助的问题

  2015年8月31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印发长寿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5〕144号)文件中,第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重大疾病救助困难的标准,除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救助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员(月人均收入低于长寿区低保标准的2倍)本年度内患危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和享受各项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的,可申请救助,对自付医疗费用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1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接收的资料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情况,并通过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镇临时救助审核小组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评审意见,再报区民政局审批。

  请你对比自身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若认为符合条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镇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将严格按照临时救助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二、关于结婚、分户与低保的关系问题

  1.来信反映2015年你家庭中断低保问题,与你结婚与否无直接关系。为了规范双龙镇城乡低保办理,2014年11月,双龙镇驻村干部与村组干部根据《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4〕60号)和《长寿区民政局关于2014年低保申办工作中农副业收入计算标准的通知》(长民政〔2014〕65号)文件精神,通过召开组村社员大会、现场评议的方式,对2015年申请低保对象户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您户家庭有3名成员,,您父亲系肢体四级残,属一般残疾人;您母亲患有慢性病;您本人未在本辖区从事农副业劳动,长期在外务工。长寿府办发〔2014〕60号文件明确规定: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此,你本人按照2014年度辖区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月确定收入。

  根据长民政〔2014〕65号文件规定,您父母都有0.3的劳动能力系数,一年共有2640元的农副业收入。加上粮食直补220元/年等收入,您户人均月收入已超过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0元/月,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能否享受低保并非由分户决定,而是由申请家庭的月人均收入决定。驻村干部和村组干部于2015年12月15日在长寿寨村村会议室召开了第4、6两个村民小组户长会,现场调查核实和评议2016年第一季度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为您户符合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只有2人,即您父母。在核算收入时,核查人员考虑到你父亲虽被鉴定为肢体四级残,但确实丧失了劳动能力,母亲也是疾病缠身,无法生产劳动,经过在场村民的同意,未计算您父母的农副业收入。您父亲自述你当时未上班,在家带小孩儿和照顾生病的母亲,在征求在场村民同意后,核查人员未按务工人员核算你的收入,而是按照劳动力系数核算农副业收入4400元/年。因你长期和丈夫、孩子在重庆居住生活,双龙派出所又受理了你们的分户申请,你的收入不再作为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来核算,而是按照规定每月支付您父母一定的赡养费。根据区民政局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民政〔2015〕225号)文件规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或协议确定金额明显偏低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因此,根据计算,你作为赡养义务人每月该支付郭志明夫妇123元的赡养费,加上2015年粮食直补190元/年等金额,您父母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0元/月,符合低保条件,因而纳入2016年第一季度农村低保。

  按照区民政局的规定,除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外,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人员可以纳入民政建档人员,享受民政医疗救助。但需说明的是,民政医疗救助主要是针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属于民政医疗救助对象。一个人只能选择一个险种参保,因你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所以不属于民政建档的范畴。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祝您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