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情陈述(转载)

发布时间:2017-10-28 丨 阅读:
导读:

  冤情陈述书 陈述人:刘金凤,女,汉族:1963年度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国光路,身份证号为:440727196312202523 陈述事项:陈诉人与邓伟胜、钟思良、谢仕荣、王爱英借款纠...

  冤情陈述书
  陈述人:刘金凤,女,汉族:1963年度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国光路,身份证号为:440727196312202523
  陈述事项:陈诉人与邓伟胜、钟思良、谢仕荣、王爱英借款纠纷一案经阳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位于阳春市春湾镇国光路房产一套和莲花路的地产一块。阳春居住房产系陈述人及其抚养的子女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阳春市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陈诉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强烈要求停止执行程序、撤销原判决发加重审。
  事实与理由:阳春市人民法院受理邓伟胜、钟思良、谢仕荣、王爱英与陈诉人及其前夫植兰康(已于2010年去世)借款纠纷一案审理和执行程序违法,陈述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 阳春市人民法院所查封的房产是陈诉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阳春市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2、阳春市人民法院2008年5月5日已经准许谢仕荣撤回起诉,后又开庭审理此案没有通知我(陈述人:刘金凤)受理案件和开庭时间。执行这样的判决书是违法的。
  3、我于2009年9月28日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出过申诉表明执行我的房产的判决是错误的。主要理由:邓伟胜、钟思良、谢仕荣是六合彩赌博团伙的成员。他们利用赌博骗取我前夫的钱还不够,又盯上了我家的房子和土地使用证。2003年12月25日本人已买了春府国用总字第特号(2007)000299\\0404586号土地使用证(2006年8月份建了3.8层共270方建筑面积的楼房,2009年左右此房产已被非法拍卖)。另一块宅基地春府国用(1995)0000332\\17220401890号土地使用证早在1995年已经购买。这些都发生在借款发生之前的事情。现实中我们并不需要借什么钱,借条上没有说明借钱的目的,只是见证人说我前夫借钱做收购菜和化肥生意,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其一是因为收购菜生意都是小本生意根本不需要借什么钱,而且这种生意不存在什么赊账行为。菜生意也是当即回本,不需要借贷。其二是我和前夫从未做过化肥生意,怎么需要借钱呢?这不符合事实。其三是邓伟胜、钟思良、谢仕荣、王爱英这几人与我们家既不是亲戚也不是朋友更不是近邻,没有任何交情。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凭空借钱给我们,甚至还有不要利息的借贷。这不符合常理。其四是这几张借条内容及其内容极其相似,证明这四个人是合伙诈骗我前夫的。事实情况是邓伟胜、钟思良、谢仕荣是通过赌博榨取我前夫的钱后又逼着他签下欠条的。我们有这样的证人证明。这种不符合常理的赌债是非法债务,法院不应当支持邓伟胜、钟思良、谢仕荣、王爱英的诉讼请求。
  4、在案件快开庭的时候,我们家受到了子弹射击窗户和汽油烧门的恐吓的威胁,不让出庭。我们向阳春市春湾镇派出所报过案。阳春市春湾镇派出所当时不予立案也没有给报案回执单。2009年3月7日我和前夫出了车祸,前夫成了植物人而不能出庭,我重伤不能出庭。后来我们又向阳春市法院、阳江市法院递交我们无法正常出庭的材料,结果这两家法院都不予理采。在我和前夫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下直接审理宣判。这种判决理应是非法的、无效的。


  此致


  申诉人:刘金凤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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