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16-06-01 丨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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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保监罚〔2016〕6号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鲤湾路18号,负责人亢建华当事人:韦东,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桂保监罚〔2016〕6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鲤湾路18号,负责人亢建华

当事人 :韦东,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车商二部中介业务七部团队经理,身份证号码45010419661002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2015年1-10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车商二部通过虚列业务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及公杂费套取资金78567元。

韦东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车商二部中介业务七部团队经理,其授意下属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费用报销单及发票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韦东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账号:450016046670580000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嘉宾路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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